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建立煤电容量电价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3〕1501号)精神,适应煤电向基础保障性和系统调节性电源并重转型的新形势,更好保障电力安全稳定供应,促进新能源加快发展和能源绿色低碳转型。经省政府同意,结合我省新型电力系统发展实际,现就实施我省煤电容量电价机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全面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构建新型电力系统的决策部署,坚持市场化改革方向,加快推进电能量市场、容量市场、辅助服务市场等高效协同的电力市场体系建设,逐步构建起有效反映各类电源电量价值和容量价值的两部制电价机制。结合我省高比例新能源装机现状,推动煤电功能加快转型,将现行煤电单一制电价调整为两部制电价,其中电量电价通过市场化方式形成,灵敏反映电力市场供需、燃料成本变化等情况;容量电价水平根据转型进度等实际情况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定结果严格执行,充分体现煤电对电力系统的支撑调节价值,确保煤电行业持续健康运行。
二、实施范围
我省煤电容量电价机制适用于合规在运的公用煤电机组。燃煤自备电厂、不符合国家规划的煤电机组,以及不满足国家对于能耗、环保和灵活调节能力等要求的煤电机组,不执行容量电价机制。具体煤电机组名单根据《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明确煤电容量电价使用范围有关事项的暂行通知》(国能综通电力〔2023〕141号)要求,由省能源局会同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及省工信厅认定并书面告知相关发电企业和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同时抄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抄送国家能源局甘肃监管办公室。
三、容量电价标准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统一核定,纳入容量电价的煤电机组固定成本实行全国统一标准,即每年每千瓦330元。我省通过容量电价回收的固定成本比例为30%左右,2024年至2025年我省煤电容量电价标准为100元/千瓦·年(含税)。2026年以后通过煤电容量电价回收固定成本比例提升至不低于50%,具体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确定。
四、容量电费分摊
煤电机组可获得的容量电费,根据我省的煤电容量电价标准和机组申报的最大出力确定。煤电机组向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按月申报、按日调整,并由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按月结算。新建煤电机组自投运次月起执行煤电容量电价机制。每月煤电容量电费纳入系统运行费,由全体工商业用户按当月用电量比例分摊,由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按月发布、滚动清算。
(一)容量电费核算。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会同甘肃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计算煤电容量电费。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负责煤电容量电费的收取,实行单独归集、单独反映。分摊容量电费纳入系统运行费,在“系统运行费用”项目中增加“煤电容量电费”明细项。
(二)容量电费分摊。省内容量电费纳入次月代理购电价格测算,在发布的次月代理购电系统运行费中列示。煤电容量电价分摊和支付后第二月根据煤电容量电费实际回收情况由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滚动清算。
(三)省间外送煤电机组容量电费分摊方式。纳入受电省份电力电量平衡的煤电机组分为两种方式,一是直流配套煤电机组,原则上执行受电省份容量电价,容量电费由受电省份承担。二是其他煤电机组执行送电省份标准,若政府间送受电协议、年度中长期交易合同中明确外送电容量电费分摊方式的,按照明确的分摊方式确认外送电容量电费额度;对未纳入受电省份电力电量平衡的跨省跨区外送煤电机组,由送电省份承担其容量电费。
五、容量电费考核
正常情况下,煤电机组无法按照调度指令提供申报最大出力的,月内发生两次扣减当月容量电费的10%,发生三次扣减50%,发生四次及以上扣减100%。最大出力未达标情况由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按月统计,相应扣减容量电费。对自然年内月容量电费全部扣减累计发生三次的煤电机组,取消其获取容量电费的资格。煤电机组最大出力申报、核定及考核等规则,根据《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明确煤电容量电价使用范围有关事项的暂行通知》(国能综通电力〔2023〕141号)要求,由国家能源局甘肃监管办公室牵头制定印发,同时抄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
六、保障措施
(一)分工协同、确保政策有效落地。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要积极配合做好煤电容量电费测算、结算、信息统计报送等相关工作,对煤电容量电费单独归集、单独反映,按季向我委和省级电力主管、监管部门报送煤电机组容量电费结算情况、工商业用户度电分摊水平测算及执行情况、电量电费结算情况等信息。发电企业要按规定及时申报机组最大出力,作为容量电费测算、结算、考核的依据。
(二)强化政策协同。省发展改革委要会同相关部门完善现货规则、辅助服务规则等市场交易规则,促进电量电价通过市场化方式有效形成,与煤电容量电价机制协同发挥作用。
(三)密切跟踪政策执行情况。省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及时跟踪煤电容量电价机制执行情况,密切监测煤炭、电力市场动态和价格变化,及时处理政策执行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四)加强宣传监管。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发电企业要加强政策执行和宣传引导,向用户做好宣传解释工作。严禁煤电企业价格串通、哄抬价格、实施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行为。如发现任何干扰电力市场正常秩序的行为,省发展改革委将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本通知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最新政策执行。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能源局甘肃监管办公室